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7
成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1、经营在十年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除稀有金属、贵金属资源开采项目外,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所得税。执行期满后,3年内可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业综合开发、林业、牧业、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前款规定享受免税期满后,经企业申请,税务部门批准在以后10年内可继续减征15%—30%的企业所得税。
3、投资牲畜屠宰企业免征屠宰税。
4、大力支持文化事业的发展。对境内的文化馆(站、中心)、美术馆、书画院,图书馆及文物保护单位进行投资的,举办文化活动的第一道门票收入免收营业税。
5、凡新办的外来投资企业的车辆,除从事交通运输的以外,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实行先征后返。
6、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7、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免征增值税。
8、对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两年内免征所得税。
9、鼓励企业扩大固定资产投资,对企业以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用于国家鼓励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国产设备投资,按40%的比例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10、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照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11、投资兴办社会公益类、市政公用事业的项目,免征地方所得税。
12、县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县内重点建设项目给予适当的贷款贴息。
13、对招商引资的生产性项目,可在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基础上,采取必要的政府调控措施,给予适当的扶持。